申請人對商標分割的不同態(tài)度

2015年《商標法》修訂后,新《商標法》允許在部分商標被拒時進行商標分割。 申請商標被部分駁回的,商標局應當出具《部分駁回商標通知書》,并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書》。
一、什么是商標分割
商標分割并不是所有商標都會遇到的情況,只有當申請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被部分駁回時,即申請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部分通過了初步審查,部分被駁回了,才會出現(xiàn)商標分割的問題。
二、商標分割的基本情況
商標被部分駁回后,根據(jù)申請人的態(tài)度不同,有以下三種情況。
1.商標申請人不進行復審的,商標局自動將初步審定的商標部分和未核準注冊的商標部分進行分割。 對商標初審批準的商品,在初審時直接公示,期滿三個月簽發(fā)商標注冊證書,不提出異議。 簡單地說,沒有審查,沒有必要進行分割申請,等待商標認證。
2.申請人對商標局被駁回部分不滿意的,應當對被駁回部分進行復審,并申請商標初審的部分認證。申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撤銷復議和人工分割。該商標的初步批準部分被分割為另一個申請,并生成一個新的申請編號,但保留原申請的日期。初審部分直接進入初審公告,無異議公告期滿,發(fā)放商標證書。對于被駁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請編號,申請復議并進行訴訟。如果復審成功,將無異議地發(fā)出商標證書,但商標證書是舊的申請編號。如果審查不成功,將不予頒發(fā)。
做復審,不申請分割。如果商標申請人的態(tài)度是做審查,但不準備申請分割。那么這部分初步審定通過的商品將不會進入初審公告階段,但是整個申請要等到復檢結果出來才能最終確定。如果復審成功,下發(fā)證書,注冊號仍為原申請?zhí)?;復審不成功的,證書核準的申請范圍僅為商標初步審查通過的部分,注冊號仍為原申請?zhí)枴?/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