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稅務行政許可的流程有哪些步驟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有公眾許可、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審查、決定、變更與延續(xù)。如果對這方面有興趣的話,就請你閱讀這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前款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作出補充規(guī)定,但不得將職權轉交給下級稅務機關。
1.公眾許可。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公布所需提交材料的目錄、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和申請范本。
2.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
(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2)在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
(3)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所有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委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書。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3.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 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辦理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情況和解決的辦法。
(2)不予采納。申請事項不屬稅務機關依法管轄的,應當作出當場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3)要求補充材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允許其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申請材料。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國家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更正的,由稅務機關出具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證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證明。
4.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書面審查的原則,依法根據(jù)實際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現(xiàn)場核實,并指定兩名以上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核實。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和決定。
5.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當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
(1)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fā)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準予許可決定書,并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選擇在網(wǎng)站上公開。
(2)申請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xù)。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使用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xù)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保護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